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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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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

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  职业编码

4-14-02-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人群或个人膳食和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传播营养、平衡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社会公共健康工作开展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表达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能力以及协调管理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 (或同等学力) 。


1.8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2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5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15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10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 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 以上。

(3)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 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 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年(含)以上。

(5)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6)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 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的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 等级证书) 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的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和实践操作相结合方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根据考核方式确定,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教室、实践场所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场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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